第一,对互联金融机构的股东、管理者的监管。[4]一方面,在准入审查时,排除不审慎、不诚实或有不良记录的股东和管理者;另一方面,在持续经营阶段,严格控制股东、管理者与互联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防止他们通过资产占用等方式损害互联金融机构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二,对互联金融有关资金及证券的托管、交易和清算系统的监管。一方面,提高互联金融交易效率,控制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平台型互联金融机构的资金与客户资金之间要有效隔离。[5]第三,要求互联金融机构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并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IT 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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